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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王平教授受邀参加“烟草消费税专家座谈会”

发布日期:2023-09-26 访问次数: 字号:[ ] 信息来源:法律系

9月19日下午,受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邀请,王平教授出席该中心举办的“烟草消费税专家座谈会”,会议由中心副主任王青斌教授主持。座谈会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与健康中国和消费税立法为背景,与会人员包括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首都经贸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和中国疾控中心等单位的财税领域、财税法领域和控烟领域专家。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原主任姜垣女士、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分别做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6条及健康中国控烟目标差距融合控烟》《消费税法立法进展及主要挑战》两个主报告,与会专家立足消费税法立法相关问题,融合控烟目标,开展多视角的研讨、对话与交锋。

王平教授认为,要提升控烟质效,应坚持系统原则,综合施策。其一,为提升控烟的实施力度计,宜将控烟职责落实到诸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不是“偏安”于作为事业单位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管理的国家疾控局下设的国家疾控中心。第二,针对烟草制品包装对吸烟危害的标识不够充分等问题,建议可以呼吁修订《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行业规范等方式,丰富充实有害标识等。第三,从消费税角度看,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是一种可选方案,有其积极意义。同时,将包括烟产品在内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在消费税立法中是可行且有价值的方案。一是该环节离消费行为最近,在该环节征税,利于凸显消费者的“税痛感”,感受国家对此类消费品的控制态度,可能会产生减少购买此类有害健康的消费品之效果。二是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行为地与税收收入地不一致的扭曲背离问题。现行税制下,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税(批发环节产生的税大大低于生产环节),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下,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严格的计划,税源主要集中几个烟草生产企业所在地,而烟草的销售和消费却是分布在全国,如果将征税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征税地与实际的经济行为地相一致,也有利于地方政府间的公平竞争,整体提升营商环境,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同向。三是反向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提升。消费税作为中央税,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前,除海关代征部分外,跟目前一样,一直由国税部门征管。因此,即便后移至销售环节征税,征管主体依然是国家税务部门,与以往不同的是将现行税制下集中于生产环节的主要由产地税务部门征管的税源,分散到销售地由众多销售地税务部门征管,由此可以起到督促各级国税部门提升征管水平的作用,整体促进税务队伍建设。第四,针对《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的规定,根据消费税宏观调控功能定位的特点,授权国务院根据需要调整税率确有其必要。但根据税收法定的要求,税率属于法律规定的因素,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如此宽泛的授权,建议作缩限规定,比如将授权范围明确限定为卷烟、成品油等特定应税消费品,既遵守税收法定要求,又能妥当体现消费税调控功能定位所需的灵活性。

最后,王青斌教授对专家们的发言和研讨进行了总结,座谈会取得了良好的研讨效果。

 文: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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